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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作站的负责人邹某,以投资惠民工程有高利息回报为引诱,向众多中老年人吸收存款。现邹某等人不知去向,所有事主无法收回存款,损失金额达100多万元。这就体现了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的特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人自行承担。因非法集资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任何单位。
这意味着社会公众一旦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便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人仍然不能清退集资款项的,就需要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且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