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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诈骗】揭秘!反电诈“硬核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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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2025年“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韩慧以“从真实案例看电诈,用知识武装护安全”为题开展反诈讲座,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特征、类型,解析了犯罪构成与量刑方法,并结合鲜活案例讲授防范知识,为大家敲响反诈警钟。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并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建了电信、金融、互联网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框架,确立了多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治理的机制。


01

立法目的

1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

为了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3

为了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4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02

概念解析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与一般诈骗行为相比,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最大特点在于以电信网络平台为载体,通过在线聊天、语音通话等远程、非接触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被害人设计陷阱,达到骗取公私财物的目的。


03

亮点解读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纷纷将犯罪窝点转移至境外,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聚集形成了境外诈骗集群。为有效阻断此类跨境犯罪链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设置了专门的风险防控机制,对有电信网络诈骗前科、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以及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人员,相关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限制出境措施。

同时,因GOIP虚拟拨号设备等软硬件工具能为犯罪分子提供远程跨境操控、批量拨号、隐藏身份等技术支持,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被大量滥用的工具。为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将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此类设备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从源头遏制此类技术工具沦为诈骗犯罪“帮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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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标志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再是政法机关“单打独斗”,通信、金融、网络等行业中的相关主体也必须积极承担监管责任,主动强化行业治理、规范运营流程,多方协同发力,共同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线。

对于个人而言,当发现自己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应立即报警,向警方提供详细的收款方账户信息,相关单位可以通过紧急止付、快速冻结、资金返还等措施,为受害群众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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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





实名监管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锚定源头治理的支点,通过压实行业责任、创新核验技术、严惩身份黑产等举措,将分散的防线力量拧为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实名制前置为“第一道闸门”,要求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在用户准入环节时就严格核验其身份,确保“名实相符”从源头落地。

在传统电诈犯罪中,电话卡与银行卡是赃款转移的关键工具,单人多卡、空壳企业账户等乱象为诈骗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为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秉持“管住卡=控住犯罪源头”的治理逻辑,在数量上明确规定,个人办理电话卡、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数量上限。只有当每一张卡、每一个账户、每一笔交易都“名实相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才能真正失去寄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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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

第十七条 ……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电信网络诈骗在治理的过程中,采取智能研判的方式,监测电话卡、账户等涉嫌电诈行为,展现了高科技反诈的显著效能。但技术局限性可能导致误判风险,为防止大数据筛查对合法账户造成非必要干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通过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来保障公民与组织合法权益:合法个人或组织若受到不当限制举措时,可依法向处置单位提出申诉;经核实确属误判的,处置单位应立即解除限制,最大限度降低对合法用户的权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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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控与治理中,需要收集处理大量个人信息,其中不乏物流、交易、贷款、医疗、婚介等敏感信息,信息处理是否妥当,关乎每一个人的信息安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信息处理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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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来源“上海杨浦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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